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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章 市舶新法(1 / 4)

法者天下公器,变者天下公理,变亦变,不变亦变。

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泉州市舶司是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的衙门。当然就有市舶管理之制,宋泉州市舶管理之制名曰“泉州市舶条法”。

泉州知州李三坚此数月间,研究“泉州市舶条法”,得出结论,此法之中存在许多弊端,因此就修改了一些条款,并打算立即实施。

按说朝廷颁布的“泉州市舶条法”,是不允许私自对其作大幅度的修改的,但李三坚可以根据泉州的具体情形,有临机处断之权,只需事后奏明朝廷即可。

不过即便如此,李三坚也不敢大幅度修改“市舶条法”,只是对其中的一些条款作了适当的修改。

如旧法之中,泉州市舶司博买、抽解数过高的问题。

博买与抽解为市舶司收取税赋的主要手段。

以海外货物之中的,最为常见的香药为例,香药抽解数为十分抽三、四分,也就是说海外商人贩香药十斤至泉州,泉州市舶司就要截流其三、四斤上下,不可谓不狠,如此,就严重的影响到了海外商贩的利润,严重影响了商贩的积极性。

要知道大海茫茫、海路漫漫,再加上海贼袭扰,海上经商之路可谓是险象环生,每一次出海几乎就等于搏命。

因此为了提高海商的积极性,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商前来泉州,李三坚将香药的抽解数定为两成,且可以用钱抵货。

当然除了香药之外,其他百舶货,如槟榔、翠羽、黄腊、苏木、贝吉等等,也同样的降低了抽解数,降低的幅度根据货物的不同也是不尽相同的,一些舶货最低降到了十抽一。

博买,顾名思义,就是官府强行收买舶货,以获取收益的一种税赋制度。

宋之博买是与禁榷有很大关系的。

宋太宗皇帝太平兴国二年,为了打击官僚的经商之风,实行全面禁榷,也就是凡海外运来的舶货,均由市舶司收买,实行官府专卖,非出官库者不得私相市易。

全面禁榷确实是打击了官僚的经商之风,朝廷也绝对控制了海外贸易,但也造成了许多恶果,一些恶果还是致命的。

受全面禁榷影响最大的就是普通海商,原因就是官府强买的价格太过低廉,由此造成的恶果就是,海商走私大规模盛行,同时严重阻碍了海上贸易的发展,并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流通,一方面使得东京开封府舶货库藏是溢满为患,一方面却是京师或各州府百姓少药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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