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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章 告到警署破产(1 / 5)

患者在身体受到重创导致其面临死亡恐惧,受此影响,精神遭到不可恢复性创伤,导致其行为时而异于常人......

一份不算很长的诊断书。

可以理解为,精神病诊断说明书。

间歇性的。

后面,是青山精神病院的印章和医生签字。

这不是什么大问题。

在香港各种案件之中,遭受精神创伤成为精神病的人多不胜数,有亲眼目睹父母被黑涩会殴打致死成为精神病的,有被胁迫卖肉遭到凌辱成为精神病的,甚至就连前几年大红的某女星遭到凌辱也成为了精神病。

让罗杰.泰勒眼黑的是最后附加的收费单据和控讼请求。

浸信会医院,ICU病房八十万港币住院费,各种收费单据清晰合理。

原告:九鼎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住址:油麻地果栏210号,中环广场A231。

被告:油麻地警察署。

住址:油麻地众坊街广东道16号。

控诉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千六百万港币;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1年8月19日,九鼎商务公司总经理彭三前往油麻地警署配合警方调查,在此期间受到严重人身伤害危机生命,导致其无法行使工作职能,受此影响,九鼎商务公司累计经济损失超过四百六十万港币。

受九鼎商务公司大股东第一国际资本委托,控诉油麻地警察署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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