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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不准赎刑(2 / 4)

这一切都没有异议,唯一有异议的一点,是否准许官员赎刑。

这个问题说起来就长了。

赎刑可以理解为缴纳罚金来代替某些刑罚。

一般都是比较轻的刑罚,至于能不能适用于官员贪污,就是各执一辞。相持不下。

最后这个问题就交到了朱祁镇的手中。

朱祁镇的倾向性很明显。

因为朱祁镇知道,在正常的历史演变之中,肯定是准许的赎刑的,原因很简单,因为清代的赎罪银制度。

清承明制,或许有所变更,但是大体不差多少的。清代大规模推行赎罪银,定然是明代的制度之中就有苗头。

朱祁镇在大明律之中,这种官员坐赃罪。只有轻罪,才能赎刑。但是在之后的案例之中,或者说司法事件之中,这种赎刑的适应范围,似乎在扩大之中。

当然了。议罪的时候,用得是大明律,至于执行之中,大明律所不准的东西,也都被允许了。

如此一想,朱祁镇的决断再清晰不过了。

如果可以赎刑的话,那么惩罚贪赃枉法,就会成为一门生意。

只要贪到的钱,比赎刑所罚的钱多,就是一门赚钱的生意,想想就知道,以这个时代的刑侦水平,这是绝对可能的事情。

即便是后世,很多贪污犯查到的贪污金额,也不是他们贪污金额的全部。

在明代更不要说了。

甚至可以说,有太多的东西是查不出来的。

朱祁镇决断自然是很简单了。

朱祁镇批准了徐有贞的意见。

徐有贞代表刑部发表的意见,就是决计不允许官员赎刑,重申祖宗从严治吏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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