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导弹的使用要简单便捷,并能适应多种战机。
3,导弹离开载机后可自主寻找目标,无需载机长时间照射,即具有“发射后不管”的能力。
4,导弹及其辅助系统必须可靠,且易于维护,库存多年仍应完好无损,并能经受住苛刻挂载环境的考验,包括在海上经盐水浸蚀和在发动机燃烧产物的环境中仍能保持性能完好。
5,导弹应当体积小、重量轻,可增加载机一次作战飞行的载弹量。
6,导弹速度要快,能够迅速击中目标。
7,导弹系统的成本应当相当低廉。
1976年至1978年,福特航宇公司/马可尼防御公司、通用动力公司、休斯公司、诺斯罗普/摩托罗拉公司以及雷神公司/麦道公司等五家集团/公司参加了方案竞标,广泛地进行了杀伤力、性能、火力、可靠性/维修性等方面的比较性研究。
而最终休斯公司和雷神公司获胜。
1979年至1981年,休斯公司和雷神公司分别获得33个月的amraam研制合同。
在此阶段,两家公司的飞行样机都要对照“多军种联合作战要求”,进行飞行测试和鉴定。
1981年至1989年,休斯公司于1981年12月获得为期54个月的研制合同。
除了需要研制新的发射机之外,该阶段早期基本上是工程设计的改进完善期,计划制造99枚试验导弹。
1985年1月,空军、海军和休斯公司着手重新编制计划,将全尺寸研制阶段延长到79个月,但实际用了85个月,而试验导弹的数量则增加到122枚,最终时则制造了128枚。